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熊某甲,曾用名熊某乙,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6199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开远市,住开远市**镇**幢**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开远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8日被开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8日由开远市公安局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红河州开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被告人熊某甲无证驾驶已被注销的号牌为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开远市**路由东向西行驶,20时40分行驶至**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
经鉴定,送检的熊某甲血样(检材)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定量检验检测含量为88.6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到案经过等、行政处罚决定书;
2.被告人熊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法医毒物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熊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熊某甲无证驾驶已被注销的机动车,应当从重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甲二个月拘役,并处罚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妍霁
检察官助理:郭建刚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熊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联系电话:19184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