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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甲危险驾驶案)_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799号 

  熊某甲,曾用名熊某乙,男,200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01200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学生,住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道*********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熊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熊某甲酒后驾驶赣******小型汽车从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口大道出发,途径洪都英雄大桥,行至本市东湖区洪都北大道时,被执勤交警拦停检查,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熊某甲体内酒精含量为96mg/100ml。随即,交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

经鉴定,被告人熊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7.18mg/100ml。

2020年5月27日,被告人熊某甲经公安人员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熊某甲的身份信息、归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车辆行驶轨迹等书证;

2.证人熊招云的证言;

3.被告人熊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乙醇含量检测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查获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中乙醇含量达到97.18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甲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玮

2020年8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熊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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