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湾检一部刑诉〔2020〕930号
被告人熊某甲(曾用名熊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122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南昌市青山湖区**大道**厂**栋**楼(户籍所在地南昌市新建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湾里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湾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6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熊某甲应邀在朋友吴某某家里(青山湖区**大道**村**号)吃饭。期间,熊某甲喝了约半斤左右白酒。当日21时57分许,熊某甲驾驶赣******小型汽车行至南昌绕城高速158KM+500M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后民警对熊某甲做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90mg/100ml。经鉴定,熊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93.46mg/100ml。
2020年11月10日,被告人熊某甲被南昌市公安局湾里分局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熊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指认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甲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甲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谢珮
2020年12月2日
附:1.被告人熊某甲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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