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汉检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熊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汉某某,公民身份号码432423196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湖南省汉某某岩汪湖镇**村**组。曾因犯流氓罪,于1983年11月11日被汉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汉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5 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汉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汉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7日晚6时许,被告人熊某甲酒后无证驾驶湘J**二轮摩托车,沿岩蒋线由南往北行驶至**中学路段时,因未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与道路东侧边缘同向行走的被害人周**、黄**相撞。造成周**抢救无效死亡,黄**、熊某甲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抽血检测,熊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7.4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熊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熊某甲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汉某某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被告人熊某甲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高**、高**所作证言;3.被害人黄**所作陈述;4.被告人熊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6.常德市常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车辆痕迹照片、汉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常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报告、汉某某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死亡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熊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具有犯罪前科、醉酒并无证驾驶机动车,酌情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熊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 钢
2020年2月7日
附:
1.被告人熊某甲现羁押于汉某某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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