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熊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系无户人员,未办理居民身份证,住华某某**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日被华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华某某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华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熊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1日17时许,被告人熊某甲无证驾驶无牌江南牌四轮小型汽车,由南往北行驶至华某某章华镇清水村二组乡里人饭庄前路段时,熊某甲驾驶的小车左前部碰撞到背着钢筋由北往南行走在路边的被害人张某某,导致张某某被钢筋绊倒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熊某甲弃车逃离现场。经岳阳市华天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张某某符合交通事故所致颅脑损伤,颅内出血死亡。经华某某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在此次事故中熊某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机动车、遇行人未避让、事故发生后弃车逃离现场,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2020年1月1日上午,被告人熊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证明、身份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收条;
2.证人白某甲、熊某乙、熊某丙、刘某某、白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熊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岳阳市华天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6.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甲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熊某甲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上路行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熊某甲赔偿了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华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再明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熊某甲现羁押于华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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