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西 省 南 昌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检刑诉〔2020〕4865号
被告人熊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县**乡**村**自然村**号。2017年1月14日,因殴打他人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7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16时许,被告人熊某甲驾驶自己的赣A*****小型客车在南昌县**乡**村**自然村熊某乙家门口倒车时,与该车右后轮处的熊某丙发生碰撞,且右侧车轮碾压熊某丙头部。事故发生后,经被害人家属同意,熊某甲驾驶肇事车在被害人家属陪护下将熊某丙送往南昌县人民医院救治,并在途中拨打110报警,当日熊某丙经南昌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南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熊某甲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2020年4月11日,被告人熊某甲与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户籍信息、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122警情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材料;
2、证人刘某某、梅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熊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
5、南昌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书、江西中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甲违反交通运输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自首。被告人熊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甲拘役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芳芳
检察官助理:赵炎骏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熊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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