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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甲、陶某某涉嫌诈骗案)(公开版)_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诉〔2019〕395号

被告人熊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122********601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南昌市新建区**乡**村**自然村**号,现住南昌县**镇**新城**栋**单元**楼。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陶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121********360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南昌市高新区**镇**村**自然村**号,现住南昌县**镇**新城**栋**单元**楼。因涉嫌诈骗罪,2015年9月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0月15日我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因掌握了新的证据于2016年1月8日被我院批准逮捕,2019年7月11日经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甲、陶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6至7月份,被告人陶某某、熊某甲在得知被害人刘某某想要夺回小孩抚养权后谎称能找法院关系帮其打官司夺回抚养权,被告人陶某某、熊某甲先带刘某某来到新建县人民法院**法庭就争夺抚养权的问题咨询了邓某某庭长,邓某某庭长了解情况后发现刘某某争夺抚养权案子属于东湖区法院受理,因此并没有受理刘某某争夺抚养权的案子。被告人陶某某、熊某甲在明知自己没有能力帮刘某某夺回抚养权的情况下仍以找关系需要花钱为由,分四次(第一次于2014年6月7日在被害人刘某某租住的位于新建县**局宿舍的房间骗取被害人刘某某45000元;第二次于2014年6月20日在新建区**镇骗取被害人刘某某30000元;第三次于2014年7月13日在被害人刘某某租住的位于新建县**局宿舍楼下骗取被害人刘某某20000元;第四次于2014年7月底被告人陶某某用被害人银行卡取走4000元钱)骗取被害人刘某某现金共计99000元钱。后经查证,新建县**法庭邓某某并没有受理刘某某争夺抚养权的案子,也没有收取被告人陶某某、熊某甲任何钱财。被告人陶某某、熊某甲骗取被害人刘某某99000元钱后就一直躲避被害人刘某某并且至今未归还被害人刘某某给他们的99000元钱。

2019年7月10日,被告人熊某甲、陶某某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小蓝中队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等相关书证;

2.证人熊某乙、熊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熊某甲、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甲、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欺骗被害人谎称自己有能力帮被害人挣回孩子抚养权,先后多次骗取他人钱财共计99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涂晓扬

2019年9月19日

附:

1. 被告人熊某甲现羁押于南昌市新建区看守所,被告人陶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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