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鹤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熊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81994********,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2012年6月被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再犯盗窃罪,2016年5月被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又犯盗窃罪,2017年5月24日被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7年11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10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熊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81988********,土家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住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宿舍。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2年3月9日被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2017年6月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8年4月12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2018年5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10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甲、熊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13时许,被告人熊某甲、熊某乙经预谋后从贵州省铜仁市租车来到怀化市鹤城区**市场**栋**单元**室被害人杨某某家门口处,通过“万能钥匙”套开房门进入家中,将杨放在主卧室衣柜内的一个长方体保险箱盗走,保险箱内有黄金首饰48件、铂金首饰5件、外币美元2元、港币80元、越南盾10200元及不动产登记证书、结婚证书等物品,其中黄金首饰48件重223.69克,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7900元。当日15时许,被告人熊某甲、熊某乙将保险箱带至贵州省沿河县碧江区枫木坪村一山坡处,用铁棍撬开保险箱后将里面的金器及外币带走,不动产登记证书、结婚证书等物品当场烧毁,并将保险箱丢入旁边的塘中。次日早上9时许,被告人熊某甲、熊某乙将所盗黄金首饰48件销赃至贵州省沿河县三桥步行街曾某某的寄卖行,获赃款8万元,二人各分得4万元。
案发后,被盗的金器及外币、保险箱均被追回,被告人熊某甲退缴赃款4万元,上述物品均已退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指认照片、前科材料、返还物品清单等书证;
2、证人曾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熊某甲、熊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及黄金含量检测报告等鉴定意见;
6、指认、辨认、提取、称量、勘验等笔录;
7、城市监控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甲、熊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甲、熊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979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甲、熊某乙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熊某甲、熊某乙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被告人熊某甲、熊某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
此致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丁军
检察官助理:张继明
2020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熊某甲、熊某乙现羁押于怀化市看守所。
2、公安机关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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