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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甲、熊某乙开设赌场案)_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十张检刑检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熊某甲,女,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001968********,汉族,中专文化,东风**公司**厂**,出生地湖北省汉川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路**号**栋**单元**号,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路**号**单元**号。因犯赌博罪,于2012年6月21日被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30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2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2019年9月17日由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熊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81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丹江口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丹江口市**路**号**栋**室,住湖北省丹江口市**路**路**号**栋**单元**室。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1年3月30日被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1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2019年10月12日由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甲、熊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2月27日至2020年1月22日,自2020年3月8日至4月8日)。因案情复杂,受疫情影响,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2月15日至12月29日,自2020年2月23日至3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初,被告人熊某甲伙同赵某甲、张某某、刘某某(已起诉)预谋合伙开设赌场,由赵某甲负责出资,熊某甲、张某某、刘某某负责邀约赌客到赌场赌博,后租用十堰市张湾区车城西路社区居委会办公楼一楼房屋开设赌场,利用麻将机为赌具多次组织赵某乙、朱某某、常某某、周某某、汪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等多人以100元为底,每局每人15000元赌资的卡五星麻将方式进行赌博,以向参赌人员每人每局抽取600元台子费的方式渔利,被告人熊某乙伙同杨某某(另案处理)在赌场内负责发放代金卡、记账、赌客饮食、结算要帐等。2018年6月,赵某甲、张某某、熊某甲租用十堰市张湾区车城路76号田源香饭店二楼房屋,将赌场转至此处开设,刘某某退出开设赌场,王某某参与到开设该赌场,与张某某、熊某甲一同负责邀约赌客到赌场赌博,并参与赌场盈利分成,其他人员分工、赌博方式及渔利方式等同前。2018年7月19日晚,王某某邀约孙某某、汤某某在田源香饭店二楼以上述方式赌博,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期间,被告人熊某甲获利10余万元,被告人熊某乙获利6000元。至被查获时,该赌场共涉及赌资150余万元。

被告人熊某乙于2019年10月12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账单、代金卡等;2.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微信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赵某乙、朱某某、常某某、周某某、汪某某、陈某某、李某某、汤某某等人的证言;4. 被告人熊某甲、熊某乙及同案人赵某甲、张某某、刘某某、王某某、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等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甲、熊某乙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勇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熊某甲、熊某乙现羁押在十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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