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望检刑检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熊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1221991********,汉族,大学文化,系长沙**设备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长沙市望城区**乡**村**组**号,现住址:长沙市望城区**街道**路**号。无前科。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8月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7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10251970********,汉族,高中文化,系江苏**设备有限公司、株洲市**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原江苏**器材制造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街道**路**号,现住址:长沙市岳麓区**号**栋**室。无前科。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8月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7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甲、孙某甲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于2020年8月31日将本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本案案情复杂,本院两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20年7月18日至8月1日;2020年10月1日至2020年10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0月份至2018年11月份,在望城区2015年幼儿园内部设施设备采购方案标段一、**学校等10所学校扩班设施设备采购项目标段四、望城区**小学二期工程设施设备采购计划标段二、望城区2017年3所幼儿园内部设施设备采购计划标段一、**镇**幼儿园内部设施设备采购方案标段一五个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被告人熊某甲伙同被告人孙某甲串通投标,熊某甲以其长沙**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公司)、孙某甲以其实际控制的江苏**教育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甲公司)、原江苏**器材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乙公司)、株洲市**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株洲**公司)的名义投标并进行围标,熊某甲和孙某甲对五个项目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的利益,情节严重。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一、2016年10月份,在长沙市望城区2015年幼儿园内部设施设备采购方案标段一项目中,被告人熊某甲为让其名下的长沙**公司顺利中标,在招投标文件挂网之前,熊某甲找到该项目招投标代理机构湖南**管理有限公司的项目负责人聂某某(另案处理),请聂某某在制作评分标准的过程中予以关照,并提供了自己拟定的电子版的评分标准给聂某某,同时给聂某某送上1000元的好处费。聂某某答应并收受了该好处费。后聂某某在与熊某甲对接评分标准的过程中,熊某甲提出专家评审费由他承担,两人约定如果熊某甲中标该项目,则由熊某甲给聂某某2万元的专家评审费。于是聂某某参照熊某甲提供的评分标准模板编制了该项目的招投标文件进行挂网。同时,熊某甲又邀约被告人孙某甲串通投标,于是孙某甲以其实际控制的江苏*乙公司、株洲**公司的名义投标进行围标。熊某甲为孙某甲投标的两个公司交纳了投标保证金,并和孙某甲串通投标报价。2016年11月15日,长沙**公司顺利中标,该项目合同金额为1199926.50元。熊某甲中标后,按事先约定给了聂某某2万元,聂某某支付了5000元专家评审费用后,其余的15000元用于自己开支。
二、2017年7月底,在长沙市望城区**学校等10所学校扩班设施设备采购项目标段四中,被告人熊某甲以其长沙**公司的名义伙同被告人孙某甲以江苏*甲公司、江苏*乙公司的名义投标并进行围标。因熊某甲知道这个项目对投标公司的产品资质要求很高,而其长沙**公司的资质不够,孙某甲投标的公司资质齐全,于是熊某甲和孙某甲商量让孙某甲投标的公司中标。孙某甲制作了评分标准模板交给熊某甲,熊某甲还和孙某甲串通投标报价。2017年8月17日,江苏*甲公司顺利中标,该项目合同金额为862866元。该项目中标后,实际由熊某甲的长沙**公司做该项目,孙某甲负责供货,并获得供货款的10%作为利润。
三、2018年4月,在长沙市望城区**小学二期工程设施设备采购计划标段二项目中,被告人熊某甲以其长沙**公司的名义伙同被告人孙某甲以江苏*甲公司、株洲**公司的名义投标并进行围标。因长沙**公司的资质不够,熊某甲和孙某甲商量让江苏*甲公司中标,于是熊某甲和孙某甲对标书中的投标报价进行了商议,孙某甲还安排人制作了长沙**公司、江苏*甲公司、株洲**公司的标书。2018年5月10日,江苏*甲公司顺利中标,该项目合同金额为1309879元。该项目中标后,实际由熊某甲的长沙**公司做该项目,孙某甲负责供货,并获得供货款的10%作为利润。
四、2018年7月份,在长沙市望城区2017年3所幼儿园内部设施设备采购计划标段一项目中,被告人熊某甲为让其长沙**公司顺利中标,找其朋友朱某甲借用湖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资质,伙同被告人孙某甲以株洲**公司的名义投标并进行围标。在招投标过程中,熊某甲找到该项目招投标代理机构长沙**管理有限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刘某某(另案处理),请刘某某在制作评分标准的过程中予以关照,并提供了自己拟定的评分标准模板给刘某某,同时给刘某某送上1000元的好处费。后刘某某参照熊某甲提供的评分标准模板编制了这个项目的招标文件进行挂网。熊某甲和孙某甲串通投标报价,熊某甲还安排人为湖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交纳了投标保证金、制作标书及跑开标事宜。2018年8月9日,长沙**公司顺利中标,该项目合同金额为1174950元。
五、2018年11月,在**镇**幼儿园内部设施设备采购方案标段一项目中,被告人熊某甲以其长沙**公司伙同被告人孙某甲以株洲**公司的名义进行投标。孙某甲按照与熊某甲事先商量的投标报价,把株洲**公司的报价控制得比长沙**公司高些。2018年11月15日,长沙**公司顺利中标,该项目合同金额为432243元。
2020年4月17日,湖南远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长沙**公司所涉望城区教学设备串通投标的采购业务明细情况进行财务审计鉴定,确认:长沙**公司所涉望城区教学设备串通投标的采购业务收入金额为4979864.50元,设备采购成本金额为3448596.00元,项目利润1531268.50元。2020年5月7日,湖南大宇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对长沙**公司所涉望城区教学设备串通投标案的获利情况进行了鉴定,确实长沙**公司所涉望城区教学设备串通投标的获利金额为1007971.00元。
被告人熊某甲、孙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熊某甲已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万元,孙某甲已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3.3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招投标项目采购方案(计划)、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书、政府采购招投标文件(公开招标公告、投标承诺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到表、资格审查表、评委打分表、评标统分表、中标公告、中标通知书等)、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验收报告单、国库支付凭证、供货清单、杂支及利润情况表(帐目)、单位帐户明细对帐单、银行帐户交易明细、扣押物品及文件清单、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书证;2.辨认笔录、搜查笔录;3.证人熊某乙、孙某乙、熊某丙、朱某乙、周某某、朱某甲、易某某、郑某某、曹某甲、曹某乙等人的证言;4.同案犯罪嫌疑人聂某某、刘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被告人熊某甲、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甲、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甲、孙某甲在招投标过程中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的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熊某甲、孙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但孙某甲系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应按照两人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熊某甲、孙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对两人从轻处罚。熊某甲、孙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两人从宽处理。熊某甲、孙某甲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对两人从轻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孙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对于熊某甲、孙某甲退缴的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阿丽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熊某甲、孙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熊某甲1368738****、孙某甲1350512****。
2、案卷材料9册、光盘18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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