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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甲、周某乙盗窃案)_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瓮检公诉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熊某甲,曾用名熊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5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贵州省瓮安县**镇**村**组**号,现住地同上。2018年10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瓮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2月6日被瓮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5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贵州省瓮安县**镇**村**组**号,现住地同上。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瓮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2月6日被瓮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瓮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甲、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周某甲驾驶其贵J****2号普通客车载上被告人熊某甲来到贵州省瓮安县**镇**村***组,进入被害人蔡某甲、蔡某乙、王某某、蔡某丙家中将铁炉子、铁锅、铝盆、伞架等物品盗走装在周某甲的车上,准备驾车离开时被被害人邻居李某某发现并告知其丈夫周某乙,周某乙当场报警,后瓮安县公安局民警将该车辆拦截,当场抓获熊某甲、周某甲,起获被盗物品。经瓮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25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查、辨认等笔录、图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甲、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瓮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奇应

2020年3月3日

附:

1.二被告人现羁押于瓮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肆册,本院起诉书拾伍份,《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证据开示清单各壹份;

3.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及涉案物品请法院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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