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公诉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3198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1日02时许,被告人熊某某饮酒后驾驶粤EZS****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源城区万绿大道路段时与刘锦练驾驶的粤PLZ832号牌小型轿车发生轻微碰撞,经对其酒精呼吸测试,结果为:153mg/100mL。经鉴定,熊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7.2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资料,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呼气结果单据,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查获经过,现场照片,赔偿协议书,申请书;2、被害人刘某某练陈述;3、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醉酒驾驶小汽车上路行驶,并与正常行驶的小汽车发生碰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某拘役两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惠频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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