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1〕234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527196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住**镇**村*巷*号。
辩护人黄丽群,北京市安通(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51987********,壮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武宣县,住**镇**村*村*号。
上述二人均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谭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被告人熊某某、谭某某受雇于“光头佬”(另案处理)在本市*镇*路一停车场内非法销售黑汽油,共销售黑汽油约20万元。郑某某、卢某某、林某某等人从上述地点购买黑汽油再次销售牟利。2020年9月14日12时许,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对上述黑油站窝点查处,抓获熊某某、谭某某,并缴获汽油12.35吨(约价值5万元)、加油机等。经鉴定,上述缴获油品符合《车用汽油》标准中92号质量指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汽油等物证;2.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张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熊某某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检验鉴定报告;6.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谭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谭某某无视国法,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成品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熊某某、谭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熊某某、谭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德明
2021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谭某某现均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8册(光盘5张)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 随案移送涉案物品清单1份。
6.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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