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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非法行医案)_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0〕354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5196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住建水县**镇**街**号。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5日被建水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建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熊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在建水县**镇**街**号民宅内开设诊所非法行医,于2017年9月29日、2019年10月22日,两次被卫生机关查获,并给予两次被行政处罚。之后熊某某又非法行医,于2020年2月12日被建水县卫生健康局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查获的药品器械照片;2.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行政执法文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张某甲、王某某、张某乙、卫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及清单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熊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菊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熊某某现羁押于建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随案移关扣押涉案物品,详见移送清单(均暂存于建水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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