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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非法经营案)_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诉刑诉〔2019〕857号

被告人熊建安熊某甲,男,1956年6月29日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4301041956********,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长沙市天心区坡子街街道三王街3号长沙市天心区**街街道**街**号,住长沙市天心区书院路景泰雅苑1810房长沙市天心区**路**房。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0月17日以被告人熊建安熊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以来,被告人熊建安熊某甲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回收低于市场批发价格的香烟,然后向小超市、商店出售香烟,获取差价。期间,被告人熊建安熊某甲向胡艳飞某某出售36755元的香烟、向杨丽明杨某某出售67385元的香烟、向曾云霞曾某某出售107530元的香烟。

2019年8月27日长沙市烟草专卖局稽查人员及公安民警在长沙市天心区书院路南路景泰雅苑1栋1810房长沙市天心区**路**路**栋**房抓获被告人熊建安熊某甲,并现场查获16个品种共计427条非法经营的高档卷烟。

经湖南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鉴定,查获的427条卷烟系真品,价值人民币333620元。

被告人熊建安熊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香烟等;2、烟草核价表及价格证明、扣押清单、案件移送函、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明、微信及付款记录、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3、证人熊剑熊某乙、杨丽明杨某某、曾云霞曾某某、胡某某艳飞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熊建安熊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湖南省烟草质量鉴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建安熊某甲违反国家烟草专卖法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本案违法所得和扣押的香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雄

2019年11月14日

附:1、被告人熊建安熊某甲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xxxx****;

2、移送案卷1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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