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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非法经营案)_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公诉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熊某甲,女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2197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住贵州省开阳县**镇**栋**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22日被开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30日经开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开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州省开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开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孔某某(另案处理)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在未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及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邀约他人合伙,在开阳县**镇**磷矿**处私设加油点,销售车用0#柴油。期间,被告人熊某甲受其丈夫孔某某的安排,在加油点从事日常管理及资金结算等事务。2019年6月21日,被告人熊某甲被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罪行。2019年11月28日,开阳县公安局依法扣押了该加油点未销售完毕的0#柴油12.96吨。经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查扣的0#柴油未不合格品。经贵州诚隆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鉴定,孔某某(另案处理)、熊某甲等人在2017年3月至2019年6月期间对外销售柴油1053.04吨,获利157.965万元以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表、接受证据清单、支付款凭证、结算凭证、开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证明、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开阳县商务和投资促进局情况说明、销售报表、资金交易明细、成品油采购合同、抓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取样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朱某甲、陈某甲、王某甲、谭某某、某某甲、宾学梅、钱某某、胡某甲、陈某乙、胡某乙、吴某甲、吴某乙、孔某乙、某某乙、吴某丙、王某乙、罗某某、林某甲、林某乙、孔某丙、某某丙、严某某、熊某乙、王某丙、王某丁、张某某、朱某乙、高某某的证言及孔某某、余某某、甘某某、孙某某的供述;3.被告人熊某甲的供述;4.检验报告、审计报告及鉴定意见通知书;5.现场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甲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及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伙同他人销售车用0#柴油1053.04吨,非法获利157.965万元以上,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熊某甲起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熊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的指导意见>》,建议对其判处九个月以上一年零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川平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熊某甲现羁押于贵阳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审计报告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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