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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案)(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熊*英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419**********苗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罗平县***乡**居委会****村***号,家住罗平县***乡***村委会***村。2019年5月22日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被罗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英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冬天、2018年冬天,被告人熊*用铁锚先后在本村(罗平县***乡***村委会***村)**凹、**稍、*路下边等处共猎捕得7只箐鸡并把猎捕的7只箐鸡带回家中杀了把肉炒了吃掉,2019年5月10日16时许罗平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熊*家查获箐鸡皮毛7张,经鉴定,查获的物品为鸟纲鸡形目稚科白腹锦鸡带毛皮张、白腹锦鸡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7张白腹锦鸡皮的价值为2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户口证明、归案情况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王**、熊*关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熊*英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云林司法鉴定中心【2019】动司鉴字第13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本院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熊*英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英非法猎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白腹锦鸡7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自首情节;被告人熊*英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院印)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熊*英被罗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

2.文书卷1册、证据卷1册、说明材料2份、量刑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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