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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非法狩猎案)_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检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281968********,汉族,初中,群众,农民,户籍地现住址一致: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9月3日被佛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非法狩猎案,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熊某某以饲养观赏为由,未经当地野生动物部门批准,违反野生动物法相关规定,于2018年至2019年期间使用捕鸟网和诱捕器等工具在佛冈县**镇**村委会山场范围野外采用布网、徒手等方法狩猎画眉、斑鸠等野生鸟类动物,狩猎的野生鸟类动物放置在家中饲养至今。经清远市林业局鉴定,涉案野生鸟类动物为画眉5只(活体)、林八哥1只(活体)、珠颈斑鸠1只(活体)、灰胸竹鸡3只(活体),均属于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的鸟类野生动物、捕鸟工具一批已被扣押;2.《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记录》、《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关于加强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通告》等相关书证;3.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以饲养观赏为由,未经当地野生动物部门批准,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狩猎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熊某某案发后能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起主动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冈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戈

                                               检察官助理吴展图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本案卷宗材料二册(附视听资料一册);

2.被告人熊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佛冈县**镇**村委会**村**号,联系电话:151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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