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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非法狩猎案)(公开版)_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务农,住丰城市**镇**坊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31日被丰城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5月起,被告人熊某某为防止养鸭厂饲料被吃,在丰城市**镇**村养鸭厂非法架设2副粘网,狩猎野生鸟类。2020年5月28日,被丰城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巡查时查获,经现场清点,被告人熊某某狩猎野生鸟类共计23只。经宜春市林业局鉴定,涉案鸟类均为丝光椋鸟,属于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林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熊某某现取保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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