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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制品案)_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391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71988********,苗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广南县人,住广南县****村委会**小组,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被告人熊某某在广南县莲城镇莲湖公园附近摆摊卖中草药时,为做药材使用向他人购买得穿山甲鳞片和豪猪刺。2020年4月22日被告人熊某某在**乡**街上摆摊时被广南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民警在其摊点上查获穿山甲鳞片20片及豪猪刺24根。经鉴定,被查获的穿山甲鳞片属鳞甲目大穿山甲的鳞片,大穿山甲是中国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价值人民币597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穿山甲鳞片(照片);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前科查询记录、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3.证人马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抽样、检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大穿山甲的鳞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惠雯

(院印)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熊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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