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301991********,苗族,小学文化,粮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住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乡**村委**村**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普洱市镇沅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5日对其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无前科。
本案由普洱市镇沅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8日,被告人熊某某向一个微信名叫“某某人”的人联系以465元(含运费)的价格购买原鸡一只,“某某人”按被告人熊某某的要求将原鸡用快递邮寄的方式寄送至云南省红河州金平县**乡被告人熊某某的老家。2月22日左右,被告人熊某某将网上购买的原鸡从红河州金平县老家拿回到镇沅县**镇**村**小组自己媳妇家中饲养。经鉴定,该只原鸡为鸡形目雉科原鸡属原鸡,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原鸡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被告人正侧面照片、前科查证、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涉案野生动物移交救护清单等;3.证人证言:归案情况说明、证人郑某某、杨某某证言;4.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鉴定人资格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饲养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熊某某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综合情节,建议对被告人熊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勇
检察官助理:何钰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西双版纳州勐腊县**乡**村家中候审;
2.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起诉书八份;
5.本案涉案野生动物已移交普洱市太阳河国家森林公园驯养、救护,以照片形式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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