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南城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0日,被告人熊某某以500元/斤的价格向罗某某收购3只非法捕猎的鹰类野生动物,共支付现金人民币4000元左右,之后又通过南丰县至深圳的客运班车将这3只鹰以570元/斤的价格出售给赣州市龙南县人袁某某,因其中一只鹰死亡发臭,袁某某支付了两只鹰的价钱给被告人熊某某,与甲鱼款一起,袁某某明通过微信转账共支付给熊某某7842元。
经鉴定,被告人熊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的3只疑似鹰类野生动物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蛇雕,共计价值人民币4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等;2.证人夏某某、袁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司法鉴定意见书;6.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熊某某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非法收购、出售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蛇雕,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案发后,被告人熊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情节,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熊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可以从宽处理。该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被告人熊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小平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调查评估意见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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