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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南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南丰县人民检察院

南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刑诉〔2019〕176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41974********,汉族,小学文化,江西省南丰县人,住南丰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南城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南丰县森林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城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0日,被告人熊某某以500元/斤的价格向罗某某收购3只非法捕猎的鹰类野生动物,共支付现金人民币4000元左右,之后又通过南丰县至深圳的客运班车将这3只鹰以570元/斤的价格出售给赣州市龙南县人袁某某,因其中一只鹰死亡发臭,袁某某支付了两只鹰的价钱给被告人熊某某,与甲鱼款一起,袁某某明通过微信转账共支付给熊某某7842元。

经鉴定,被告人熊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的3只疑似鹰类野生动物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蛇雕,共计价值人民币4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等;2.证人夏某某、袁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司法鉴定意见书;6.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熊某某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非法收购、出售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蛇雕,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案发后,被告人熊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情节,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熊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可以从宽处理。该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被告人熊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小平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调查评估意见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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