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珙检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331975********,苗族,小学肄业,四川省珙县人,务农,住珙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依法监视居住。
本案由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熊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6时许,被告人熊某某在珙县石碑乡司允村10组南广河邓家大桥河段使用禁用渔具(俗称“粘网”)捕鱼,被群众发现并报警,公安机关现场将熊某某抓获,查获并扣押作案用渔网1张、红色胶桶1个、竹筏1条、汽油机1台以及捕获的河鱼88条(种类为船丁鱼、白条子、鲫壳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扣押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宗杰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80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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