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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_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阳检二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熊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51989********,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汉阳区**街**号**楼**号,住武汉市汉阳区**路**小区**室。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2月28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办案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29日至2020年4月12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12日至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15时许,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民警在被告人熊某某居住的武汉市汉阳区**路**小区**室卧室内的床上,查获被告人熊某某所有的白色晶体状毒品“冰”17袋、红色(含绿色)圆形片剂状毒品“麻果”4袋,被告人熊某某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经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称量,查获的上述毒品共净重15.16克(其中17袋毒品“冰”共净重3.9克、4袋毒品“麻果”共净重11.26克);经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毒品检验鉴定,查获的上述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涉案照片、房屋租赁合同、搜查证、指定管辖决定书、情况说明、前处证明;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毒品检验鉴定书;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取样笔录、取样记录、扣押笔录、称量笔录、搜查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抓获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超过十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某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资晓露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抓获、讯问光盘各1组)。

3.鉴定人的名单。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随案移送:量刑建议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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