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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379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73年****日生,身份证号码5326271973********,苗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无犯罪前科。云南省广南县****村委**小组,因本案,于2020年4月16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非法储存枪支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熊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广南县公安局曙光派出所民警在****村委会**小组开展“控辍保学”工作中发现熊某某家有一支疑似火药枪,之后予以收缴扣押。经鉴定,该枪支系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火药枪,具有致伤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枪支);2.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及前科查询记录、查获经过、到案情况说明等书证;3.证人盘某某、熊某甲、李某甲、李某乙的证言;4.枪支鉴定意见;5.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指认等笔录及照片;7.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一支火药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坦白的从轻处罚情形,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零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国娅

(院印)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熊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8****39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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