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61978********,哈尼族,小学文化,粮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住镇沅县**村委**组**号。因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对其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镇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熊某某在不具备配备配置枪支的条件而擅自非法持有火帽枪一支、射钉枪一支。2020年4月12日,**派出所民警到镇沅县**小组熊某某家开展宣传工作时发现熊某某家厨房火塘上方柱子横梁上的一个塑料瓶子里装有射钉弹。经民警做工作后,被告人熊某某当即将一支疑似火帽枪上交给民警,一并上交了67颗射钉弹、149颗火帽、10克黑火药。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熊某某主动将其非法持有的射钉枪一支交到派出所。经鉴定:熊某某非法持有的一支疑似射钉枪是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熊某某非法持有的一支疑似火帽枪是火帽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被告人正侧面照片、户口证明、情前科查证情况说明、抓获经过、**乡派出所缉枪治爆统计表等;3.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射钉枪一支,火帽枪一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熊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勇
检察官助理:杜微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熊某某在家候审。
2.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4.起诉书八份。
5.涉案的枪支由镇沅县公安局保管,以照片形式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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