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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公开版)_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61990********,彝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南涧彝族自治县,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南涧彝族自治县****村委会****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2月3日被南涧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南涧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20年10月,被告人某某违反枪支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在未办理持枪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持有其父自某某去世后留下的射钉枪一支。2020年初,被告人某某携带涉案射钉枪邀约他人到该村房下核桃林内非法猎杀“三有保护”动物雉鸡2只。经大理白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晓艳

2020年12月1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熊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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