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61990********,彝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南涧彝族自治县,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南涧彝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2月3日被南涧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南涧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20年10月,被告人熊某某违反枪支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在未办理持枪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持有其父自某某去世后留下的射钉枪一支。2020年初,被告人熊某某携带涉案射钉枪邀约他人到该村房下核桃林内非法猎杀“三有保护”动物雉鸡2只。经大理白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晓艳
2020年12月1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熊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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