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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公开版)_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20〕327号 

  被告人**,曾用名:熊**,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中共党员,居民身份证号码530************716,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县,家住*******居委会石***村17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罗平县公安局于2020年7月1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罗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的一天被告人熊**在大水井至鲁布革的路上向两名不知名男子购买一支疑似枪支藏于家中。后罗平县公安局鲁布革派出所民警于2020年1月17日20时许在熊**家住房一楼的一间卧室内查获一只疑似射钉枪。经曲靖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熊**非法持有的疑似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具有致伤力的非制式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及前科证明等证据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熊**等的证言;3、被告人熊**的供述与辩解;4、枪支检查、辨认、扣押笔录等侦查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非制式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之行为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自首情节。被告人熊**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孔冬梅

检察官助理:周娟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熊**现羁押于罗平县看守所;

2.文书卷壹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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