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一部刑诉〔2021〕3号
被告人熊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71977********,江西省石城县人,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西省石城县**镇**花园**区**号,现住石城县**乡**街上。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熊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熊某某以投资房地产等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并许诺支付利率2%至3%不等利率为诱饵,先后向陈某甲、曾某某、邓某某等人吸收资金,其中向陈某甲多次借款共计31.15万元,支付利息29.15万元;向刘某甲借款3.95万元;向刘某乙借款4万元;向陈某乙借款5万元,支付利息0.6万元;向赖某甲借款3.9万元;向曾某某借款5万元,支付利息0.15万元;向邓某某借款4万元,支付利息0.5万元;向刘某丙借款2万元,支付利息0.24万元;向赖某乙借款10万元,由其公公陈某丙代其归还本息。以上熊某某吸收资金69万元,已支付本息30.64万元,造成实际损失38.36万元。
2020年10月13日,被告人熊某某主动向石城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归案情况说明、谅解书等相关书证;2.被害人陈某甲、刘某甲等人的陈述;3.证人陈某丙、陈某丁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熊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文清
2021年1月6日
附:1、被告人熊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本案卷宗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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