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熊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56****0360,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省**市**街道***路***号*栋*单元***室,住**市**区**厂**房,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9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5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丰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熊某某2000年开始在**市**镇经营“**超市”,2003年左右开始,熊某某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利用经营“**超市”的便利条件,以10%的年息向顾客及周边群众吸收资金,并承诺可随存随取。熊某某吸收资金后,将资金用于其丈夫杨某甲等人经营家具厂。
2017年,因杨某甲所开办的家具厂经营不善,造成资金链断裂。经查,熊某某向杨某乙、曾某某、邓某某、毛某某、嵇某某、应某某、程某某等100余名村民吸收资金,吸收资金总额为970万余元,造成集资参与人直接经济损失890万余元。
2019年9月9日被告人熊某某到丰城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2、证人及集资参与人的证言;3、相关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熊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属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伟
检察官助理:邹卫红
2020年5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熊某某现羁押于丰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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