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利检公诉刑诉〔2019〕136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011955********,汉族,初中文化,原系利川市**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地重庆市万州区,住重庆市万州区**小区**号**。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2月28日被利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7年3月13日止。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利川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11日被利川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川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罪,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决定将本案退回利川市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6月20日利川市森林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同年5月13日,经依法批准,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7月至2015年7月期间,被告人熊某某从利川市**镇**村一组、**村**组村民手中流转近200亩土地,在未办理林地使用于续的情况下,用于商品房开发出售,项目名称为“**”,分A、B、C 三个小区。截至被调查之日,共修建了楼房30栋,其中己竣工9栋、已完成主体施工14栋、只进行了基础施工的7栋。经现场勘验,“**”所占用林地原有植被均被毁坏,林地修建成建筑物、铺设碗口石的施工场地,“**”楼盘A、B、C三个小区共计占用林地27.24亩,扣除现有绿化地及土地挂牌所占林地等面积1.54亩、已审批林地0.36亩(2015年7月27日湖北省林业厅林地审核同意分配给**0.0237公顷,折合0.36亩)、己受林业行政处罚5.32亩(2011年9月7日处罚1732.5平方米,2012年4月16日处罚1820平方米,共计折合5.32亩),已被追究刑事责任6.15亩(2017年2月28日利川市人民法院判决中认定熊某某非法占用的耕地,与本案林地重合部分为6.15亩),经计算,熊某某毁坏并占用的林地面积为13.87亩。“**”非法占用的林地林种均为用材林。
2019年3月11日,被告人熊某某到利川市森林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关于将**部分楼盘案件线索交由森林公安调查处理的请示、**已达刑事立案标准部分楼盘统计表、户口证明、到案经过、调取证据清单、利川市**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破产决定书、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成交确认书、农村土地流转合同及林权证、湖北省林业厅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利川市**镇**区林地审批情况统计表、谭某甲、廖某甲、曾某某、张某某、汤某某、向某某、冉某甲、秦某甲林权登记地块信息表、利川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利川市林业局资源管理股关于林地、林种管理的说明、利川市**科技有限公司林地勘测面积统计技术报告书、林地勘测复核面积统计技术报告书、利川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关于对**A、B、C区第二次复核面积确认意见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李某甲、谭某乙、廖某乙、谭某甲、谭某丙、秦某乙、秦某丙、某某某、李某乙、秦某丁、袁某某、曾某某、张某某、汤某某、向某某、王某某、冉某甲、邹某某、谭某丁、秦某甲、冉某乙等人的证言;3.熊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土地勘测报告、利川市森林公安局的现场勘验笔录;4.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熊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13.87亩,改变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严重损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徐练
助理检察员: 陈林
2019年7月5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万州区**小区**号**,联系电话:15826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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