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航检一部刑诉〔2020〕886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41973****,汉族,本科毕业,原**鸿**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于2020年8月3日退回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补充侦查,经补查,于2020年9月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于2020年10月15日退回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补充侦查,经补查,于2020年11月1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熊某某在**鸿**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官**有限公司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2019年5月24日,被告人熊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熊某某已退缴非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户籍证明、前科材料、党员材料;
(2)受案经过、到案经过;
(3)熊某某劳动合同、职务证明;
(4)秦某某中国建设银行存款历史交易明细清单;
(5)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
(6)**裕**有限公司谅解书;
(7)**金**有限公司出具的在职证明、申请书、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金**有限公司实况说明;
2.证人赵某某、陈某某、李某辉、李某萍、张某某、李某敏、朱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熊某某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并上缴非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熊某某在有期徒刑两年至两年六个月之间量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贺楠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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