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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集资诈骗案)_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检公刑诉〔2019〕115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103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武夷山市**镇**村**路**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8月27日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8日、2019年3月18日分别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3日、2019年4月18日补查重报;于2018年12月27日、2019年3月4日、2019年5月19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被告人熊某某与陈某某(另案处理)协商后,注册成立福建省武夷山市白鹿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并出资由青岛大美商务公司帮助设立白鹿贷网络平台(后改名白鹿金服),在上海富友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第三方支付账户。同年4月,白鹿贷网络平台超出其许可经营范围,通过网络虚拟通讯工具及雇佣推广团队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其具有茶厂、茶山经济实体,且以自己设立的蚂蚁聚车公司在平台上投放虚假的车贷标的,以高额利息回报吸引投资者。在网络平台运行期间,熊某某主要负责客户接待,并邀请部分投资人到武夷山他人的茶山、茶厂进行实地考察,以骗取投资人信任。陈某某主要负责管理平台运营及吸收进来的资金,申万磊主要负责平台推广宣传。以支付投资人7%至17%以上的年化收益率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募集资金。所募集资金除归还投资人到期本金及收益外,未将资金投入实际生产经营。至2018年7月份,因资金链断裂,平台无法继续运行。经审计,案发时,白鹿贷网络平台共吸收了200余人投资,吸收金额人民币500余万元,未归还人民币180余万元。被告人熊某某等人将所吸收来的钱款用于平台搭建维护、宣传推广、支付本息、接待来访、个人挥霍等。

2018年8月28日,民警让南平市建阳区金融办公室以了解金融平台为由通知被告人熊某某到金融办,而后将其抓获。归案后,熊某某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辨认笔录、投资协议、牡丹灵通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到案经过、综合支付服务协议、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远程勘验工作记录、专项审计报告、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马某某、周某某、吴某某、张某甲、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楼某某、杨某某、姚某某、钱某某、高某某、黄某某、唐某某、季某某、沈某某、张某乙、麦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光盘一张,情况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在网络平台投资,且未将投资资金用于实际生产经营,致部分投资资金无法归还,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家兴

2019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羁押于南平市建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一册、审计报告书一册、远程勘验工作记录一册,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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