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市检二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627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镇雄县**镇**村**号,现住址同上。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2年3月7日被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8年11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镇宁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镇宁自治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8日被镇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郎某某,绰号九妹,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8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镇雄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镇宁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镇宁自治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8日被镇宁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州省镇宁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郎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2日移送镇宁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10月24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均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1月19日至12月13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期限一次(2020年1月14日至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中旬,被告人熊某某、郎某某受云南人“王某”雇佣到贵州省贵阳市帮王某运输毒品海洛因,“王某”承诺分别给予5000余元报酬,并告之帮其运输的毒品将通过顺丰速运快递从云南省瑞丽市寄送到贵州省贵阳市,由郎某某将毒品取到后送至贵阳市后坝粮油批发市场交与熊某某,再由熊某某送到其指定地点。后“王某”通过微信转款2000元给郎某某。同年7月19日,“王某”雇佣他人将毒品从瑞丽市顺丰快递网点寄往贵阳市并通知熊某某、郎某某,尔后熊某某、郎某某分别从云南省镇雄县、昆明市乘车到达贵州省贵阳市等候运输毒品。同年7月21日,郎某某根据王某提供的快递单号电话联系周某某到贵阳市云岩区盐务街金仓路宅吉和观山湖区天田智慧产业园两个顺丰速运网点帮忙取货,并叫周某某将取到的货送至贵阳市后坝粮油批发市场交给郎某某。同日,熊某某与郎某某电话联系,双方约定在贵阳市后坝粮油批发市场接收毒品。同年7月21日17时许,公安民警在贵阳市盐务街金仓路顺丰速运网点将取货的周某某抓获并在观山湖区天田智慧产业园顺丰速运网点将另一件毒品查获,随后在贵阳市后坝粮油批发市场将前来接送毒品的郎某某、熊某某抓获归案。经称量,查获的毒品海洛因疑似物净重668.81克。经检验,查获的毒品疑似物均检测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毒品称量记录及毒品收据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冯某某、艾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熊某某、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毒品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郎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运输毒品海洛因668.81克,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是累犯、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二明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郎某某现羁押于镇宁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卷宗9册,光盘6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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