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二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汉族,国籍不明,务工,住缅甸**镇**乡**村。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德宏州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德宏州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4日被德宏州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德宏州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9时20分许,德宏州公安局民警在芒市法帕村绕村公路养鸭厂旁公路边对被告人熊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云N*****摩托车进行检查,当场从该摩托车前弯梁处及后货架上查获毒品海洛因20块,净重6962.42克;毒品甲基苯丙胺晶状体10袋,净重10001.1克;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01包,净重2248.86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国玮
2020年1月14日
附:1.被告人熊某某现羁押于德宏州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6张。
3.涉案款物见扣押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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