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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二部刑诉〔2020〕Z2127号

被告人熊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6281987********,苗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为云南省富宁县**乡**村**号。2020年5月20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熊某某与被害人罗某某系亲戚关系。2020年5月20日17时07分许,熊某某与罗某某在东莞市**镇**村**街**号东莞市**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工厂内上班。由于上班场所内的泡沫搅碎机后面的管子被泡沫碎塞住,导致机器无法运转,熊某某遂将机器关机并到机器后面将塞泡沫的管子换掉。在熊某某换管子期间,罗某某进入泡沫搅碎机里面清理胶布。熊某某没有注意到罗某某进入到搅碎机的情况,遂在换完管子后打开搅碎机继续作业。后熊某某听到机器内有哭喊声,随即关机,接着发现罗某某被卡在机器里面。群众报警后,消防队到达现场救出罗某某时,罗某某已当场死亡。经鉴定,罗某某符合钝性暴力作用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案发后,涉案东莞市**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害人罗某某的亲属已经达成调解协议,罗某某的亲属已经谅解被告人熊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鉴定意见,原籍材料等书证,监控录像,杨某某等证人的证言,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无视国法,过失致一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刑事责任。熊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熊某某判处一年两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如符合条件,也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诚

                                        2020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移送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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