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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赌博案)_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黔县检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82********,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住织金县****镇****社区******组,因涉嫌赌博罪,2019年11月15日被黔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黔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黔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熊某某从2015年开始至案发,与王某甲、王某、尚某某、冯某某、曾某某、龙某某、黄某某(上列人员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在被告人自己家中及尚某某家中、龙某某家中、织金县****大酒店等地进行赌博,每次赌博的资金从几万元到上百万元不等。同时,熊某某长期携带数十万元到上百万元现金到上述赌博地点借给参赌人员赌博,按每一万元每天一百元的费用收取利息,俗称“天天水”。熊某某偶尔参与龙某某等人赌博。至案发,熊某某在赌博场所为他人提供资金非法获利300万元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人员基本信息,熊某某银行流水,指定管辖决定书,情况说明及立案、破案及传唤证、拘留证等程序性文书;2.参赌人员王某甲、王某、尚某某、龙某某、曾某某及在场人员董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龙某某对本案被告人的辨认笔录及照片,熊某某辨认杨某某、冯某某、杨某某、邬某、黄某某、张某某、王某甲、王某等的辨认笔录及照片;5.熊某某讯问同录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资金获利达300万元左右,其行为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归案如实供述犯罪行为,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量刑。建议对被告人熊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黔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少祥

2020年5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黔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光碟拾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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