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2187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4199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10时许,举报人倪某某(居住于深圳市龙岗区**街道**村**)在其所加入的微信群里发现被告人熊某某网上出售淫秽视频,举报人遂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以人民币250元的价格向其购买26部视频,被告人熊某某通过QQ转至举报人。经鉴定,所有所购视频均为淫秽物品。2020年6月19日12时许,民警在深圳市光明区**街道**村将被告人熊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2.书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QQ聊天截图、检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深圳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深圳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宇翔
检察官助理:蓝锋
2020年8月2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熊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随案移送手机 一部。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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