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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贩卖毒品案)_邵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邵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某市院二部刑诉〔2020〕258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邵某市**镇**村**组**号,现住邵某市**镇**村**组**号。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8年1月23日被邵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8年11月16日止。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2日被邵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邵某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邵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熊某某在邵某市**广场**道对面的巷子里,卖给吸毒人员黄某某2片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1小包甲基苯丙胺(冰毒),黄某某付给被告人熊某某300元现金。

2020年8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熊某某在邵某市**广场**道对面的巷子里,卖给吸毒人员黄某某2片甲基苯丙胺片剂和1小包甲基苯丙胺,黄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付给被告人熊某某450元。

2020年8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熊某某在邵某市**广场**道对面的巷子里,卖给吸毒人员黄某某1小包甲基苯丙胺,黄某某付给被告人熊某某100元现金。

2020年9月11日9时许,被告人熊某某在其位于邵某市**广场***饭店后面的二楼租房内,卖给吸毒人员赵某某2片甲基苯丙胺片剂,赵某某通过微信红包付给被告人熊某某100元。

2020年9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熊某某在邵某市**宾馆**房间,卖给赵某某1小包海洛因,赵某某通过扫码支付给被告人熊某某300元。

2020年9月11日16时许,邵某市公安局民警在邵某市**广场**大楼**路人行道上抓获被告人熊某某,并当场从其身上搜出甲基苯丙胺片剂3.93克、甲基苯丙胺1.94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扣押决定书、提取笔录、称重笔录、取样笔录、扣押笔录、毒品称重照片、支付宝账号及交易记录截图、微信账号及交易记录截图、指认毒品照片、毒品称重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成瘾认定书、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赵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熊某某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某市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熊某某现被羁押在邵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13页,光盘3张。

3.证人名单:黄某某、赵某某。

鉴定人名单:田某某、罗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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