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桃检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903199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住赫山区***街道办事处***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7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2日被桃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0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9月26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0月15日退回桃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桃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于2019年11月1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至2019年12月28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2月24日退回桃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桃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于2020年1月1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至2020年3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被告人熊某某和李某某(另案处理)在桃江县武潭镇加油站附近二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0.6克给吸毒人员詹某某,获取毒资8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2月21日,被告人熊某某和李某某在桃江县武潭镇加油站附近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4克给吸毒人员詹某某,获取毒资400元。
2.2019年2月22日,被告人熊某某和李某某在桃江县武潭镇加油站附近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2克给吸毒人员詹某某,获取毒资400元。
被告人熊某某于2019年7月7日到桃江县公安局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2.证人詹某某、胡某某、莫某某、龙某某、樊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二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桃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益良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羁押于桃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一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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