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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20〕356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61980********,汉族,专科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路**号,住武汉市武昌区**路**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4月28日被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3月9日被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当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执行,后于2020年2月1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8月5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熊某某于2019年11月21日2时许,在本市武昌区中南二路巷内其住处附近,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白色卫生纸包装的红色圆形片剂5颗卖给李某某时,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当场收缴红色圆形片剂5颗。经称量、鉴定,上述毒品为甲基苯丙胺,共计净重0.48克。被告人熊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2、扣押物品清单及物证照片;3、书证;4、证人李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6、鉴定意见;7、称量、取样笔录;8、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48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累犯、毒品再犯、自愿认罪的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之间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骞

检察官助理:蒋昊堃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监视居住于上述地址,联系电话15623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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