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9〕1620号
被告人熊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81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住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1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2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2019年12月9日,在辩护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熊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对本案的证据清单和量刑建议无异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1日17时44分许,违法行为人蔡某某向被告人熊某某联系购买300元的毒品小马,后被告人熊某某安排陈某某(已判决)送7颗毒品“小马”给蔡某某。2018年7月21日19时30分许,陈某某在昆明市官渡区**路****酒店门口将7颗毒品小马交给蔡某某,蔡某某将200元人民币交给陈某某后,二人被民警查获。民警在陈某某驾驶的黑色桑塔纳轿车(车牌号:云A*****)驾驶位上查获面值为100元的人民币两张,并在蔡某某右手中查获一个外用白色卫生纸包裹、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毒品小马7颗。经称量,上述毒品毛重1.78克,净重0.65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现场提取笔录、毒品称量取样笔录、微信记录提取笔录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蔡某某、陈某某的证言;4.检查、辨认等笔录:人物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等;5.鉴定意见:昆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6.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为牟取利益,帮助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熊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魁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
2.案卷卷宗3册,光盘6张;
3.报请指定管辖的批复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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