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熊某某,绰号“小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6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奉新县人,户籍所在地奉新县**镇**村巷**路**号,家住奉新县**期**号楼**单元**室。2006年4月26日因犯抢劫罪被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2008年12月12日刑满释放;2014年4月23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奉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13年8月19日因吸毒被奉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被奉新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8月24日因吸毒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靖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9月24日被靖安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靖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2020年9月期间,被告人熊某某向蔡某某、吸毒人员舒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及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四次,收取毒资4900元,具体如下:
1、2019年9月17日,在靖安县**道高速出入口转盘处,被告人熊某某将毒品冰毒0.8克,5粒麻果0.4克卖给蔡某某,并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收取毒资900元。后蔡某某于2019年9月20日被抓时在其身上搜出从被告人熊某某处购买的冰毒和麻果。
2、2020年7月2日,在靖安县**乡**村**组路边的工棚,被告人熊某某将800元毒品冰毒及200元麻果卖给舒某某,并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收取毒资1000元。后冰毒和麻果被舒某某、万某某、吴某某三人在工棚处吸食完。
3、2020年7月9日,在靖安县**乡**村**组路边的工棚,被告人熊某某将1600元毒品冰毒及400元麻果卖给舒某某,并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收取毒资2000元。后冰毒和麻果被舒某某、万某某、吴某某三人在工棚处吸食完。
4、2020年9月10日,在靖安县**乡**村**组路边的工棚,被告人熊某某将800元毒品冰毒及200元麻果2粒卖给舒某某,并现金方式收取毒资1000元。后冰毒和麻果被舒某某、万某某、吴某某三人在工棚处吸食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疑似冰毒及麻果毒品;2.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3.证人蔡某某、舒某某、万某某、吴辉辉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宜)公(司)鉴(化)字[2019]209号鉴定意见;6.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给他人四次,收取毒资49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熊某某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的,是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熊正波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文文
检察官助理:易华清
2020年12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靖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