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0〕1197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2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南岸区**街**号**(户籍地重庆市垫江县**镇**村**组**号)。因犯介绍卖淫罪,于2007年7月13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介绍卖淫罪,于2010年11月4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9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19时许,周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熊某某购买价值200元的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并约定在南岸区南坪天龙广场布丁酒店588号房间交易。后周某某通过微信向熊某某转账200元毒资。同日20时许,熊某某将一小袋毒品冰毒(净重0.21克)携带至该处交给周某某。同日20时50分许,民警在该房间内将熊某某当场捉获,并从周某某右边裤兜内查获上述毒品。民警现场对毒品进行了提取、封存。
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查获的上述毒品中检出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归案后,被告人熊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提取、封存、称量等笔录;
5.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6.周某某指认微信聊天记录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违反毒品管制规定,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0.21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熊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乔 梅
检察官助理:凌高锦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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