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2342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31990********,汉族,中专文化,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镇**街**号,拘前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路**大厦**。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9日逮捕。
辩护人:喻雍梅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20********;谢冰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20********,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19时许,群众刘某某向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爱联派出所举报被告人熊某某有贩卖毒品嫌疑,并表示愿意配合抓捕。2020年6月5日在民警的安排下,刘某某在深圳龙岗与被告人熊某某通过微信交谈,双方约定由熊某某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某1个冰毒(甲基苯丙胺俗称),并在深圳市龙华区**医院附近交易。
2020年6月5日21时许,被告人熊某某到达约定交货地点,与刘某某见面后,熊某某将一纸巾包裹物交给刘某某,刘某某将现金人民币200元交给熊某某,交易完成后,民警将熊某某当场抓获,并从其身上缴获作案用手机一部、现金人民币200元,在刘某某身上提取一纸巾包裹物、内有一小包白色晶体状物品,经称量重为0.06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手机一部、毒品一小包及毒资人民币200元;2、书证: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等身份证明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称量、取样笔录,微信聊天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手机检查笔录、人身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三张:熊某某第一次讯问、购毒联系情况、抓捕及搜身、涉毒检验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业冰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熊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随案移送手机一部。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量刑建议书》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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