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熊某某贩卖毒品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1344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5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镇**村**号。2019年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4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9时许,张某举报被告人熊某某贩卖毒品,并愿意配合抓捕。张某联系熊某某,以人民币4000元的价格向熊某某购买“五个”甲基苯丙胺,双方约定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社区**路**号**酒店交易。张某支付了定金人民币1500元。2019年12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熊某某在约定的**酒店门口,收取张某余下毒资人民币2500后将毒品交给张某。交易完成后,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熊某某抓获归案,并当场缴获交易的毒品一包(经鉴定,重4.36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手机一部及毒资人民币2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毒品、毒资照片等;2.书证:扣押清单,转账记录,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林某某、钟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熊某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恒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及本院讯问笔录复印件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涉案毒品、手机扣押于公安机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