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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贩卖毒品案)_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9859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2199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住南昌市****小区**单元**户籍所在地南昌市********自然村*)。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12月17日被江西省进贤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9月1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经青云谱区刑事拘留,同月25日经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熊某某先后3次贩卖4瓶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俗称摇头水可非,以下简称“可非”)给吸毒人员徐某某。具体如下:

1、2019年12月29日, 徐某某联系熊某某购买“可非”1瓶,双方谈好320元/瓶的价格后,徐某某微信转账320元给熊某某,后熊某某微信联系其他贩毒人员以320元/瓶的价格购买“可非”1瓶, 熊某某拿到“可非”后在南昌市新建区巴比伦网吧与徐某某一起每人半瓶将“可非”喝掉。

2、2020年1月14日, 徐某某联系熊某某购买“可非”1瓶,双方谈好320元/瓶的价格后,徐某某微信转账280元给熊某某,后熊某某自己加了40元,通过微信联系其他贩毒人员以320元/瓶的价格购买“可非”1瓶, 熊某某拿到“可非”后在南昌市新建区巴比伦网吧与徐某某一起每人半瓶将“可非”喝掉。

3、2020年1月17日, 徐某某联系熊某某购买“可非”2瓶,双方谈好330元/瓶的价格后,徐某某微信转账660元给熊某某,后熊某某微信联系其他贩毒人员以330元/瓶的价格购买“可非”2瓶, 熊某某拿到“可非”后在南昌市新建区巴比伦网吧与徐某某一起每人1瓶将“可非”喝掉。

2020年9月15日,被告人熊某某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抓获归案。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以牟利为目的,3次贩卖4瓶国家管制精神类药品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被告人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情节,属于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甘桂平

检察官助理:刘智颖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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