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熊某某贩卖毒品案)_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21327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21986********,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镇**村**自然村**号附**号,现住在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大道**号**家园**期**栋**单元**室。2016年9月11日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7年8月3日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8月3日因容留妇女卖淫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23时许,万某某通过微信语音与被告人熊某某联系,叫被告人熊某某帮忙购买1000元钱毒品“K粉”,并承诺给被告人熊某某100元钱好处费。被告人熊某某同意后,万某某便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了1000元给被告人熊某某。随后被告人熊某某通过微信联系了一名外号叫“**”的女子(身份不详)购买“K粉”,之后在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赣江北大道的南昌之星摩天轮附近熊某某向“**”购买了1000元钱毒品“K粉”(一小袋重约2克)。接着,被告人熊某某联系万某某并相约在南昌市新建区乐化镇靠近昌北机场下高速路口的路上碰面,见面后被告人熊某某将购买来的毒品给了万某某,万某某给了被告人熊某某100元钱现金作为之前承诺的好处费。

2020年9月15日,被告人熊某某在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大道**家园**期**栋**单元**室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转账截图等相关书证;

2证人万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熊某某;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贩卖毒品并从中牟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涂晓扬

(院印)

2020年1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熊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