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熊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经检一部刑诉〔2020〕175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酒吧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昌北开发区**大道**号,住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村公寓楼****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7月20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被告人熊某某将一小袋K粉卖给杨某某,杨某某让其朋友转账给熊某某人民币500元。

2020年6月16日,被告人熊某某将两小袋K粉卖给杨某某,杨某某微信转账给熊某某人民币800元。

2020年6月18日,被告人熊某某将一小袋K粉卖给杨某某,杨某某让罗帅微信转账给熊某某人民币500元。

2020年7月20日,被告人熊某某在昌北机场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蒋彬

检察官助理:徐珊

2020年9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熊某某现被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证据卷和文书卷各一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