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经检一部刑诉〔2020〕1751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酒吧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昌北开发区**大道**号,住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村公寓楼**楼**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被告人熊某某将一小袋K粉卖给杨某某,杨某某让其朋友转账给熊某某人民币500元。
2020年6月16日,被告人熊某某将两小袋K粉卖给杨某某,杨某某微信转账给熊某某人民币800元。
2020年6月18日,被告人熊某某将一小袋K粉卖给杨某某,杨某某让罗帅微信转账给熊某某人民币500元。
2020年7月20日,被告人熊某某在昌北机场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蒋彬
检察官助理:徐珊
2020年9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熊某某现被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证据卷和文书卷各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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