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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贩卖毒品案、李某甲运输毒品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1110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11199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镇**村**村**号**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5日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2199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运输毒品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5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群众李某乙在深圳市龙岗区通过QQ与被告人熊某某联系以20000元购买2100袋含可待因的奥亭止咳水,双方约好在广东省河源市长深高速龙川服务区交易。当日15时左右,被告人熊某某和李某甲驾驶后备箱载有奥亭止咳水的小汽车,从江西省定南县来到广东省河源市长深高速龙川服务区。两人下车后,李某甲望风,熊某某与李某乙见面。李某乙将人民币 20000元交给熊某某,熊某某便叫李某甲打开后尾箱,将一箱有2094袋奥亭牌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每袋10毫升)拿给李某乙。双方交易完成后,民警当场将被告人熊某某、李某甲抓获,缴获交易的止咳水。经鉴定,缴获的奥亭牌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检出可待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抓获经过、QQ聊天记录、扣押笔录、视频录像截图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周某某陈述;3、鉴定意见:检验报告;4、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5、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熊某某、李某甲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故意贩卖含可待因止咳水20940毫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故意运输含可待因止咳水20940毫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熊某某、李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子健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李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随案移送物品:手机三部。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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